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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

发布日期:2018-12-03 11:18:11

深圳市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开展的,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

重点支持: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微信营销、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各种自身经营活动(单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微店的除外)。

 

二、支持数量、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二)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1、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4、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5、示范项目类,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二)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三)申报项目属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示范奖励类除外)。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申报日期:2018-05-14至2018-06-06。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五、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咨询电话:0755-285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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