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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8-12-03 11:23:25


 一、支持领域

(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提升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设计策划费、品牌渠道建设费、专业展会费、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费、品牌市场调查费、品牌网络推广费、媒体宣传费、品牌宣传资料印刷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费、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费、质量咨询费、质量人才培训费等)

2.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普惠政策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

2)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二)申报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

 

、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9时至2018年6月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财政部门)。

 

、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

备注: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无须专项审计,凭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给予奖励。

 

咨询电话:0755-285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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